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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公文发文字号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5-11-26 09:13:4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对规范发文字号的编制和使用进行修订。

第二章 发文字号的要素及格式要求

第二条 河北美术学院印发的正式公文分“文件”与“函件”两种理事会、学校名义行文文件”;以各部门名义的行文以及学校行政、党委对外的发函为“函件”。“文件”“函件”原则上需按要求编制发文字号。

第三条 发文字号由三个要素即发部门字、年份和序号依次编排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学校公文文代字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三章 发文字号编制及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政行文依据《河北美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及下列编文规则分别编制、标注发文字号。

   (一)以理事会名义的行文(文件)

   发文代字为河美理发

   用于理事会公布有关学校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等;通知重大事项;公布理事会及其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重要人事任免等决定。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加“河北美术学院理事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以学校名义的行文(文件)

    1.校党委

   (1)发文代字为“河美党字

    用于学校党委向上级机关或党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或党组织的询问,向上级机关或党组织请求指示、批准等。使用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加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2)发文代字为“河美党发

    用于学校党委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部署等相关工作;公布发展规划;公布重要决定;通知机构设置或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使用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加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3)发文代字为“河美党+部门代字+发

    用于学校党委各职能处室就所主管的学校事务拟定的业务性文件。使用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加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2.党政合发

   (1发文代字为河美党政字

    用于学校党政联合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指示、批准等。使用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 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2)发文代字为河美党政发

    用于学校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部署等相关工作公布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要机构设置或调整、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使用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 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3.行政

   (1)发文代字为“河美字

    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等。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2)发文代字为河美发

    用于学校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部署等相关工作;公布发展规划;公布重要决定;通知机构设置或调整、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3)发文代字为河美+部门代字+发

    用于学校各职能处室就所主管的学校事务拟定的业务性文件。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4.纪委、工会、团委

    涉及纪检工作的事项发文,发文代字为河美纪发“中共河北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涉及共青团工作的事项发文,发文代字为河美团发”,“共青团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共青团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涉及工会工作的事项发文,发文代字为河美工发”,“河北美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以各部门名义的行文(函件)

    发文代字为部门代字”:党群部门、职能处室用于普通的、常规性、单一业务职能的发文。使用“河北美术学院”函头纸,加部门印章部门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审核印发。

学校行政、党委对外发函(函件)

学校行政、党委向校外不相隶属单位行文,根据对方单位性质,党委发函代字为:河美党函,行政发函代字为:河美函。用“河北美术学院”函头纸,加盖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字号分别按发文年度依次编号。

第四章 发文代字的变更

第五条 学校现行发文代字,详见《河北美术学院发文代字一览表》(附件2.1)。发文代字可依据学校机构调整、部门发展需要,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1河北美术学院发文代字一览表



附件2.1

河北美术学院发文代字一览表

理事会

责任部门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内部发文代字

理事会办公室

河美理发

暂无

党群部门

责任部门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内部发文代字

党政办公室

河美党字

河美党发

河美党函

党委组织部

河美党组发

组织

宣传统战部

河美党宣发

宣统

河美党

纪委监察处

河美纪发

纪监

工会

河美工发

工会

团委

河美团发

团发

党政联合

责任部门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内部发文代字

党政办公室

河美党政发

党政办公室

河美党政字

行政部门

责任部门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内部发文代字

党政办公室

河美字

党政办

河美发

河美办发

河美函

人事处

河美人发

人事

科研处

河美科发

科研

教师工作部(教务处)

河美教发

教务

学生工作部(处)

河美学发

学工

学科建设办公室

河美学科发

科建

财务资产管理处

河美财发

财务

后勤管理与服务处

河美后勤发

后勤

安全工作

河美安发

安全

招生处

河美招发

招生

图书馆

河美图发

图书

档案馆

河美档发

档案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河美外发

国际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河美创发

创新创业

就业指导中心

河美就发

就业

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河美质发

评估

继续教育中心

暂无

继教

责任部门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内部发文代字

法制办公室

暂无

法制办

美术馆

暂无

美术馆

注:发文代字依据学校机构调整、部门发展需要,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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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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