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对规范发文字号的编制和使用进行修订。
第二章 发文字号的要素及格式要求
第二条 河北美术学院印发的正式公文分“文件”与“函件”两种。以理事会、学校名义的行文为“文件”;以各部门名义的行文以及学校行政、党委对外的发函为“函件”。“文件”和“函件”原则上需按要求编制发文字号。
第三条 发文字号由三个要素,即发文部门代字、年份和序号依次编排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学校公文发文代字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三章 发文字号编制及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政行文依据《河北美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及下列编文规则分别编制、标注发文字号。
(一)以理事会名义的行文(文件)
发文代字为“河美理发”
用于理事会公布有关学校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等;通知重大事项;公布理事会及其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重要人事任免等决定。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加盖“河北美术学院理事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二)以学校名义的行文(文件)
1.校党委
(1)发文代字为“河美党字”
用于学校党委向上级机关或党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或党组织的询问,向上级机关或党组织请求指示、批准等。使用“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加盖“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2)发文代字为“河美党发”
用于学校党委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部署等相关工作;公布发展规划;公布重要决定;通知机构设置或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使用“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加盖“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3)发文代字为“河美党+部门代字+发”
用于学校党委各职能处室就所主管的学校事务拟定的业务性文件。使用“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加盖“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2.党政合发
(1)发文代字为“河美党政字”
用于学校党政联合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指示、批准等。使用“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 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加盖“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2)发文代字为“河美党政发”
用于学校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部署等相关工作;公布党政联席会研究的重要机构设置或调整、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使用“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 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加盖“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3.行政
(1)发文代字为“河美字”
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等。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2)发文代字为“河美发”
用于学校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部署等相关工作;公布发展规划;公布重要决定;通知机构设置或调整、人事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3)发文代字为“河美+部门代字+发”
用于学校各职能处室就所主管的学校事务拟定的业务性文件。使用“河北美术学院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4.纪委、工会、团委
涉及纪检工作的事项发文,发文代字为“河美纪发”,用“中共河北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涉及共青团工作的事项发文,发文代字为“河美团发”,用“共青团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共青团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涉及工会工作的事项发文,发文代字为“河美工发”,用“河北美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版头纸,盖“河北美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印章,发文序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
(三)以各部门名义的行文(函件)
发文代字为“部门代字”:党群部门、职能处室用于普通的、常规性、单一业务职能的发文。使用“河北美术学院”函头纸,加盖部门印章,各部门负责编制发文序号、审核印发。
(四)学校行政、党委对外发函(函件)
学校行政、党委向校外不相隶属单位行文,根据对方单位性质,党委发函代字为:河美党函,行政发函代字为:河美函。用“河北美术学院”函头纸,加盖“中国共产党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或“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发文字号分别按发文年度依次编号。
第四章 发文代字的变更
第五条 学校现行发文代字,详见《河北美术学院发文代字一览表》(附件2.1)。发文代字可依据学校机构调整、部门发展需要,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1河北美术学院发文代字一览表
附件2.1
河北美术学院发文代字一览表
理事会 |
责任部门 |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
内部发文代字 |
理事会办公室 |
河美理发 |
暂无 |
党群部门 |
责任部门 |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
内部发文代字 |
党政办公室 |
河美党字 |
无 |
河美党发 |
河美党函 |
党委组织部 |
河美党组发 |
组织 |
宣传统战部 |
河美党宣发 |
宣统 |
河美党统发 |
纪委监察处 |
河美纪发 |
纪监 |
工会 |
河美工发 |
工会 |
校团委 |
河美团发 |
团发 |
党政联合 |
责任部门 |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
内部发文代字 |
党政办公室 |
河美党政发 |
无 |
党政办公室 |
河美党政字 |
无 |
行政部门 |
责任部门 |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
内部发文代字 |
党政办公室 |
河美字 |
党政办 |
河美发 |
河美办发 |
河美函 |
人事处 |
河美人发 |
人事 |
科研处 |
河美科发 |
科研 |
教师工作部(教务处) |
河美教发 |
教务 |
学生工作部(处) |
河美学发 |
学工 |
学科建设办公室 |
河美学科发 |
科建 |
财务资产管理处 |
河美财发 |
财务 |
后勤管理与服务处 |
河美后勤发 |
后勤 |
安全工作部(处) |
河美安发 |
安全 |
招生处 |
河美招发 |
招生 |
图书馆 |
河美图发 |
图书 |
档案馆 |
河美档发 |
档案 |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
河美外发 |
国际 |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
河美创发 |
创新创业 |
就业指导中心 |
河美就发 |
就业 |
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
河美质发 |
评估 |
继续教育中心 |
暂无 |
继教 |
责任部门 |
学校名义发文代字 |
内部发文代字 |
法制办公室 |
暂无 |
法制办 |
美术馆 |
暂无 |
美术馆 |
注:发文代字依据学校机构调整、部门发展需要,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