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化、规范化,明确用印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增强用印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与规格
第三条 印章的种类:
(一)校级印章:“河北美术学院”印章、“河北美术学院”钢印、“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河北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印章、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长名章。
(二)学校各单位印章及各单位管理的业务专用章等。
第四条 印章的规格:
(一)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
(二)学校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自左而右环行;各单位印章应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单位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并自左而右横向排列。
(三)学校党委、行政部门印章的直径为40mm;各单位印章的直径为38mm;学校钢印的直径为36mm。
第三章 印章的制作及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制作:
学校各单位所需各类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印章刻制流程:单位撰写刻章申请书、填写刻章申请表→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领导签字→党政办公室核准→派专人持学校开具的刻章申请等材料到属地公安局审批刻制并备案→印章刻制好后,党政办公室留下印模→用章单位到党政办公室领取新印章并交回旧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印章刻制好后,应由党政办公室发文准许启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旧印章废止。旧印章须交至党政办公室验收并由档案馆封存或交由公安机关销毁。
第四章 校级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河北美术学院”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出具的各类证明及发布的各类公告或决定、学校领导签发上报的文件、报表、校级合同或协议书、聘书、奖状、涉外信件、介绍信、奖助学金材料等。
第八条 “河北美术学院”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任职资格证等。
第九条 “中共河北美术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
第十条 “河北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书等。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发布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公函、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及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二条 校长名章:用于以校长名义发布的各类公告、报表、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学生毕业证及学位证等。
第五章 校级印章的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工作证、学生证的用印: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等)核准后出具证明,由专人送交党政办公室并经审查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时,需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四条 毕业证及学位证的用印:必须持主管校领导签发的文件,由专人送交党政办公室,经审查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时,需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涉外信件的用印:须经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各类上报文件、证明、合同书、协议书、申报材料、统计报表、职称申请表、出国申请表、公函等重要函件的用印:须经拟文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审查,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其他特殊情况的用印: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六章 校级印章用印的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校级印章使用申请以办公自动化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申请人应当按程序要求,清楚撰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一般程序:单位拟好材料→填写印章批用表→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签字→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准签字→主管校领导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用印。
第七章 其他各类印章的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审批人是主要责任人,应当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是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复核审批程序,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台账,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用印范围主要为校内,一般不对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原印章因破损或其他原因而需更换时,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五条执行。
第八章 印章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规定,建立印章使用程序和用印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坚守岗位,用印后及时将印章收存到位,做好用印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用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用印,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
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第二十六条 所有人或单位务必遵守用印保密制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学校印章的,一经查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审批私自用印的,印章管理人员与用印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