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和学校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须严格落实党和国家、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部署、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单位保密工作。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四条 保密范围:
1.上级制发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以及明确表示不宜公开的载体。
2.教育工作中“绝密”“机密”“秘密”级事项以及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等载体和其他重大事项。
3.尚未公布的有关组织建设、干部任免、劳动工资等内部文件和资料。
4.人事档案以及记录人员考察情况、干部自然状况等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5.安全工作档案及有关资料。
6.学生档案及有关资料。
7.未公开的科研成果或未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材料等。
8.泄漏后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其他保密事项,以及不应外传的会议决定或精神。
第五条 保密制度:
1.各单位教职工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堵塞失密、泄密漏洞。
2.上级或有关单位明确划分密级的文件、资料、档案等,及学校具有保密价值的内部资料,在保密时限内不得公开。
3.在保密要害部位配置铁门、铁窗、铁柜、防盗报警系统等安全设备,确保党和国家、学校的秘密安全。上下班必须注意关好门窗,锁好文件柜。
4.秘密载体要妥善保管,并做到定期检查,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带离保密要害部位;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开场所不得随意放置密级文件资料等载体。
5.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指派专人进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提供他人私自翻印和摘抄;复制、摘录、引用秘密载体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销毁秘密载体,应经学校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保密办公室备案,统一进行销毁;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6.凡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或将秘密载体传递或寄至境外的,以及个人向境外投稿者,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7.在涉外工作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提高警惕,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对被派遣出国的人员,出国前领导要负责对他们进行保密教育。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系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8.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要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9.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10.发生失泄密情况时,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和密级,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11.对违犯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者,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不遵守保密制度,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批评教育。
第六条 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
6.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秘密事项。
7.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秘密。
8.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
9.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10.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第七条 本规定未列及事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